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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正式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自年1月1日实施.至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了7项。7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
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年1月1日起实施。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