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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层站数拆除轿门锁施工类别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2/12/11 17:12:03   

在讨论该问题之前,咱们先看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版块关于该相关问题是如何回复的:

问题:尊敬的总局领导:某在用电梯整机合格证和注册登记时层站为20层20站,使用中由于其中一层未使用,使用单位将层门拆除后用砖封堵。现电梯变为20层19站,由于电梯施工类别划分中只列出的增加层门属于改造作业,并未提及减少层门,但现在该电梯现场层站与出厂资料不相符。请问定期检验时发现该问题应如何处理?请详细解答为盼。

回复:如果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试行)》(国质检特〔〕号)判断不属于改造或重大修理施工,可正常进行定期检验,对于发现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的问题,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好了,在引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版块留言-回复作为引子后,可以看出回复是无关痛痒,解决不了各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例子或个案。下面小编将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不妥之处或不同之处,请留言指正。

日常工作中,诸位可能会遇到如下问题:

1)因使用单位弃置使用若干层站而将相应层站采用建筑材料或其他物体加以封堵;

2)由于电气故障或者电梯运行存在问题而将轿门锁拆除,等等诸如此类,致使改变电梯有关技术参数的施工活动该如何界定其施工类别?

注:事实上,上述两种情况均改变了电梯现场实际,与合格证等出厂原始随机资料是不符的。

可能大伙顺口溜一般的抛出一句官方回复:请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试行)》(国质检特〔〕号),并结合实际施工情况来界定施工类别。这句官方回复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回复的人并不知现场情况,故不能予以肯定回复,从这点看此回复是中肯的。所以,这样的回复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的效用显然是受限的。通过仔细研读《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试行)》(国质检特〔〕号)可知(仅就上述较少层站数、拆卸轿门锁为例而言),对于“改造”表述为:

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1.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除外)、防爆等级、驱动方式、悬挂方式、调速方式以及控制方式(注1);

2.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即更换或加装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3.改变层(轿)门的类型、增加层门或轿门;

显然,关于上面减少层站数可能改变的电梯有关参数涉及对应上面“1提升高度、3改变层(轿)门的类型、增加层门或轿门”;拆除轿门锁,即拆除安全保护装置,可能对应上面的第2款;但是表述中并没有明确“减少、拆除”字眼,以至于让基层执行者倍感困惑。换句话说,不论规则制定者是出于主客观原因而未将存在质疑的地方予以明确,进一步致使规则执行者自行判断,这种下放及根据实际情况的思考方式本无可厚非,但是容易导致全国各地、甚至同一机构不同人员的判定结果都是不一致的,以至于是规则大打折扣。

因此,小编窃以为:理应对某些制定出来的规则,及时跟踪规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回应问题以指导规则执行者。故小编建议应构建上通下达的“反馈-回应”机制,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可执行性,如果一套法律制度未能结合行业实情,不考虑执法基础,那么出台将备受社会冷落或有价无市,即使执行起来也将大打折扣。因此,应当构建有效的“反馈+回应”机制,多渠道倾听基层监察机构和行业声音,并及时予以回应;多途径收集汇总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组织梳理、研究,从而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法的适应性、与时俱进性。近期一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号),基于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审理的反馈,根据实际情况,经充分研判,重新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了细化完善。《特设法》等法律法规也不例外,同样需要构建这样一种促使立法组织机构与执行主体间互联沟通机制,助力法规制度的日臻完善。

一言以蔽之,规则的生命力在于其可执行性,否则华而不实的规则只能被束之高阁。

以上,欢迎拍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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