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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清缴开始了!作为工作十五年的财务,我深耕这一领域,遇到好多问题,也解决了不少问题。
今天,我们来看一看,老人想通过这个事,贴补某些子女,怎么做才是最好。
同事张姐说起这事来有点不舒服。
她父母七十多,知道赡养老人个税附加扣除每个月有元扣除额度,想都给两个儿子一人元,不给女儿。
虽然两千元没多少,但是张姐也心里不舒服。
她在办公室说起这个问题后,我给她做了分析。
听了我的分析后,张姐直说我说得对。
几天后,张姐说,两位老人高高兴兴地写了协议,自己也能享受每月元扣除了。
我是怎么进行分析的呢?
我们想要明白的就是,如何在符合老人心意的情况下,又不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两个方面来分析。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实施步骤做了具体规定。
(1)扣除范围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扣除标准
第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元括号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尤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
注意:纳税人的父母均年满60岁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也最多只能扣元,不按老人人数计算。
(3)扣除主体
第一,一般规定。
由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为扣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二,特殊规定。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由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扣除主体。
(4)分摊扣除的方式。
如果是非独生子女可以选择的分摊扣除方式如下。
第一,由赡养人平均分摊。
第二,由赡养人约定分摊额度。
第三,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额度。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注意: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一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子女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老人已满60岁。
一位老人满60岁,就有元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父母都满60岁,在独生子女的情况下,也只能扣除元。
在非独生子女的情况下。
2、被赡养人是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
与老人的经济状况无关,没有经济来源的、离退休人员都包含在内。
老人指定由谁分摊可以吗?
从法律规定看,在分摊扣除方式有三种:平均分摊、指定分摊、约定分摊。
而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所以,由被赡养人指定由哪位子女来分摊,是可以的,法律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指定分摊需要签订书面协议。
赡养人(被指定的两位子女)能分摊多少?
法律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与兄弟姐妹分摊24元(每月元)的扣除额度。
但是,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元(每月元)。
老人指定由谁扣除,子女怎么做才最好?
这里有经济利益选择的问题。
可能老人觉得儿子的经济条件不好,想让他们省税,就指定让他们扣除。
或者干脆是老人更喜爱儿子,就指定让他们扣除。
但是,我们要好好利用专项附加扣除来节省个税,还要看指定分摊在经济上是不是合适。
这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父母有一方满60岁,
这种情况下,三个子女只有元的扣除额度。
那么,指定两个子女分摊是可以的,而且最好是一人元每月。
因为,无论哪种分摊方式,每个子女都不能超过每月元。
2、如果父母均满60岁
这种情况下,指定由三个子女中的两个子女进行分摊,就不是对子女最好的方式了。
因为,父母均满60岁,一人元,可以有每月4元的扣除额度。
完全可以三个子女,两个人负责扣除父亲的元,每人每月元。另外一个子女负责扣除母亲额度,也是每月元。
结语
老人无非是觉得指定分摊可以贴补其中一些子女,让他们省钱,少交税。
在父母均满60岁的情况下,让三个子女同时分摊这些额度,完全不影响老人贴补其中一些子女的想法,而且还能让全部子女都节省个税,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