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附加器 >> 附加器市场 >> 6人因非法摘除死者器官被判刑四人为医生,
“利益面前,学历和人品皆可抛弃;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日前,安徽当地的法院就一起非法摘除死者器官案进行了判决。
涉事的6名人员犯故意毁坏尸体罪,被判处入狱10个月到2年4个月不等。
更让人发指的是除了这起被披露的案件之外,六人作为一个犯罪团伙,此前已经得手了11例!
我们今天就来回顾直接导致他们被抓的“安徽非法摘取死者器官案”。
事情的发生时间还得追溯到年的2月11日。
事发当天,李某和其继子因为家庭纠纷发生冲突,李某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继子砍伤。
伤情十分严重,于是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在抢救一天之后,负责的主治医生杨某告知家属,李某已经难以救回,如果同意将其器官捐献的话,则可以得到一部分补助。
这样的说法其实是非常不对的,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来看。
人体器官的正常合法捐献应该符合两个最重要的指标:“无偿”和“自愿”。
所以杨某口中的“补助”是很有水分的。
具体的流程也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在发现潜在的捐献者之后。
应当告知有关组织opo(全称为器官获取组织OrganProcurementOrganizations)而不是向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转介潜在捐献者。
显然杨某的行为不合乎规定,而这个利益链条才刚刚开始。
杨某将此事告知李某的家属之后,在只有部分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杨某就把李某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了另外一名远在南京的医生黄某。
而黄某的职责就是在确定李某的器官符合移植之后,开始找到接收的下家。
等到一切完成之后,就是需要办手续了。
这个时候一名OPO的联络员王某就派上了用场,另外一名是商人,经营的是医疗器械。(在运输中他会派上用场)
也陪同王某一医院,找到其家属让对方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字。
在原件上我们知晓当时摁指纹的是李某的丈夫和女儿。
但实际上李某的母亲以及儿子都没有同意,根据相关条例这样也是不对的。(需要配偶以及其子女还有父母共同表示同意)
除了亲属签字不符合规定之外,这份登记表有着很大的漏洞。
登记的单位以及编号都没有。
要知道编号是为了方便管理,如果一开始没想过要入档,那么确实也就不需要填写编号。
最重要的是没有相关的组织公章。
最终李某宣布死亡,但是她的器官却被人黑心摘走,因为按照一般的捐献程序,是需要红十字会的人员在场监督见证的。
但是她却是在一辆救护车上被医生陆某摘走了器官,随后交由商人乘坐高铁运输。
而李某的家属也如愿获得了20万元的所谓“补偿款”。
缺舟:
至此一条黑心链条就此完毕。
而当中的黄某和陆某身份同样不简单,两人都是博士研究生。
黄某还上过采访。
黄某的判罚最为严重是二年四个月,杨某是二年二个月。
陆某一年,黄某十个月。
王某两年,另外一名人员欧某被判一年一个月。
至此案件审结。(曾提出上诉,二审将其驳回)
本应是救死扶伤的,但是因为利益的驱动做出如此下三滥之事。
在这起事情当中我们明确了三点。
第一点,亲情被粉碎
觉得再救也是徒劳,所以直接选择了器官捐献,还是有偿的,说白了就是想要卖钱白。
不知道器官捐献是无偿的,说明思想也高不到那儿去。
难道还想不明白一副完整的身躯,对于死后之人的重要性么?
花着这种钱,难道不会睡不着觉,良心不安么?
现在也只能希望接受了李某器官移植的人能够活的很好,也算是一种传递了。
第二点,医德荡然无存
为了自己利益,于是就赶出这种事情,简直让人发指。
从商人的出手来看,他们这几人所获得的利益也不是一笔小数目。
这件事如果不是李某的儿子一直追查下去,很快就是不了了之。
所谓规定就是用来遵守的,如果每个人都想按照自己的利益去做事,岂不是会搞得大乱。
而且也会产生一种很邪恶的想法和做法。
第三点,信任危机
虽然在手术之前会签订协议书,但是这样的事情发生,会在人们的心里造成难以消化的疙瘩。
因为这些医生都是主刀医生,是会直接参与一些手术的。
如果只想着自己的利益,从而在过程中有意懈怠,故意造成患者死亡。
这样的事情也不是不会发生。
因为当这种行为走到一个极致,就会导致一种必然的后果。
所以此次入刑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还要加大惩处力度,产生威慑力,坚决杜绝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