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爱心传递 http://www.ykhongye.com/yyjs/m/882.html针对近日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关于“买一个自带充电器的手机有点难,建议整改”的留言,工信部回应称,当前,一些厂商没有按照惯例附加充电器,如苹果、三星等,也有同时发售不带充电器和带有充电器的两个版本的情况,如小米。工信部将呼吁企业修正营销策略,推动厂商切实兼顾好用户消费实际需求、环保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鼓励支持用户个性化选择的营销策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据媒体此前报道,今年3月,巴西曾因类似问题向苹果发出了万美元的罚款。在巴西消费者保护机构看来,苹果手机不附赠充电器的做法相当于变相涨价。手机需要充电,充电需要充电器已经是妇孺皆知的常识。然而,正如报道中指出的那样,一些手机厂商以环保的名义在销售手机时不附加充电器。这种做法与其说是保护环境,不如说是打着环保旗号变相降低经营成本,损害消费者权益,理当得到纠正。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是,随着手机和用户的增多以及手机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很多人更换手机的频率较高,而手机因为落伍或者坏掉给更换之后,之前的充电器尚且完好无损。这样以来,一些人便会留存较多的充电器,必不可少地会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且会对环境保护带来负面影响。那么,这是否就是手机厂商减配充电器的合法正当理由呢?显然不是。在充电器已经成为手机必不可少的配件的情况下,附带充电器是确保消费者正常使用手机的前提条件。虽然我国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要求手机必须附带充电器一并销售。但这并非说明手机厂商减配充电器。根据正常交易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人们在履行主合同义务时还应履行随附义务。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譬如,人们到饭店点餐吃饭,购买的只是餐品,但商家显然不能单独销售餐品而不提供餐具,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收费餐具而不提供免费餐具。因为提供餐具是商家履行销售餐品义务的前提条件,否则消费者就无法正常享受相应权利。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具体到手机中,充电器是确保手机实现正常用途和性能必不可少的配件。离开的充电器,手机将无法正常使用。再说了,配置关联充电器有助于手机实现良好性能,减少手机损耗。即便消费者还留存有同样型号的充电器,也不能因此豁免厂商的义务。可以说,是否需要充电器是消费者的权利,而不是手机厂商的施舍。打着环保旗号减配手机充电器,不过是规避自身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借口。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生活经验和交易经验的人都能识破这种拙劣的“抖机灵”。如果真想既利于环境保护又不减损消费者权益,相关厂商完全可以设计两种套餐,未配置充电器的则给出便宜价格。这才是真正地兼顾环保与消费者权益,而不是变相损害消费者权益。作者:史洪举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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