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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造业国之重器,首个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享受条件: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3、不需要是否是高线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资格。
4、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1、科技型中小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号)执行。
3、企业规模:职工总数不超过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年第16号)
三、其他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2、企业享受条件:税法采用反向列举法,无论哪个行业(上述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以下情况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第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方面,立项和辅助帐非常重要,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不同的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费用、生产经营费用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二:核定征收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研究费加计扣除政策。
第三:税法规定,以下几个行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如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
3、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来源:中政技术部
审核:郑雨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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